递交辞职申请后,还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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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因在工作时与同事发生矛盾,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在正式办理退工手续前,我冷静下来,觉得就这样辞职过于鲁莽,想收回辞职信。请问:递交辞职申请后,我还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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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形成权,一旦行使便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均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劳动者在这种情形提出辞职并没有附加其他任何实体意义的条件,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只要不愿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即可行使辞职的权利。但该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了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由于用人单位本身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中,无论劳动者辞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为准,解除通知送达之日为解除行为生效之日。对方收到后同意的,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当即生效;在对方同意以前,一方可以变更或撤回,对方不同意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也视为生效。例如,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如不同意,30天后就视为生效。同时,辞职行为一旦做出,在用人单位同意之前,劳动者可以变更或者撤回,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做出同意的决定,劳动者就不能再反悔了。

按照你描述的情况,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你受到欺诈、胁迫等,你的辞职申请一经送达公司,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已做出同意你辞职的决定,你就不能再反悔,辞职申请也无法收回了。当然,若你与公司重新协商,公司同意留用你则另当别论。

可见,劳动者应准确理解辞职行为的法律后果,谨慎行使辞职权,以避免权益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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